理财保险不是避债“保险箱”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阅读 94
原标题:理财保险不是避债“保险箱”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戴某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银行存款,却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39份理财保单,以为这样就能逃过法院的执行。但戴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在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财保单终究还是没藏住。
2016年4月,梁溪法院受理一起某银行诉江苏某电缆公司、无锡某电缆公司、江苏某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戴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2500万余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经查,上述被执行公司的抵押财产及相关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不足以偿还相关债务,且相关厂房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设立抵押登记,梁溪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名下汽车无法找到,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今年5月,承办法官再次走访江苏某电缆公司与江苏某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均已不正常经营,相关法定代表人戴某等人也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就在案件毫无头绪的时候,戴某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的39份理财保险“浮出水面”。查询到相关财产事实后,法院立即向两家保险公司发函要求协助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之后,承办法官又申请保险公司为被执行人退保。至此,这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共执行到退保金额及相关收益1070万余元。
“在大部分人看来,保险是一种保护财产的手段。有的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来规避债务,但保险并不是‘保险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德龙说,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后,保险不再是隐性资产,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都将“曝光”,想通过保险避债的投机取巧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了解到,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也会考虑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导致法院生效判决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比例较低,实现的过程较长。这让很多当事人感到正义的实现并非如己所愿。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很大程度上说明是有能力执行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是我们讲的典型的‘老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先良认为,当事人要把自己看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者,主要是给法院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和行踪线索。
针对传统执行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近两年,这一网络查控系统进一步完善,通过与公安、交通、民政、银行等部门联网,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
姜先良谈到代理执行案件体会时说,现在可能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由于法官满负荷工作,导致一些案件联系不上法官,或者迟迟排不开时间。
姜先良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基本的原则是要坚持科学精神,一方面需要优化不良债权产生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优化不良债权的司法实现过程,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同时,还要构建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将“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出国不能买机票,回家坐不了高铁、动车,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被拒……越来越多的“老赖”尝到了联合信用惩戒的“滋味”,主动上门还清债务。(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