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打工妹在城里务工期间遭遇车祸受伤,由于参加社保时间不足一年,赔偿标准是按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成为焦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15年年底,来靖江务工的打工妹李某在骑电动车外出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后肇事司机武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医生诊断,李某系外伤性脾破裂,且有多处骨折,包括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骨折等,伤势较为严重。李某遂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才渐渐好转,至少还要休养半年才能回到工作岗位。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李某在痊愈后向武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双方在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产生分歧,李某遂将二者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因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属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对于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提出,李某虽在城区就业,但参加社保的时间不足一年,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此,李某称,她已经在靖江城区打工两年,只是之前未参加社保。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是农村居民或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城区,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村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均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其在城区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据,参加社保的时长不是判断当事人在城区居住时长的核心标准,因此,法院判决此案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支付,小李应获伤残赔偿金8万余元,另外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