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生前贷款时购买了房贷险,意外坠亡后,保险公司以“醉酒导致死亡免责”的条款为由拒赔。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孙某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孙某是库尔勒某公司的职员,2013年初,他在库尔勒市内购买了一套六层的住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按照银行的贷款要求,孙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害等事故所致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偿付比例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贷款余额本金。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和朋友在外聚会,酒后回家休息,却不慎从6楼意外坠亡。经检验,孙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死亡。
王某是孙某的妻子,丈夫身亡后,25万元贷款落在了自己的头上。想到孙某生前签了一份房贷险,她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向王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索赔不成的王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孙某饮酒后高坠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孙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3万余元,按照约定的还贷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应利于被保险人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既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在饮酒过度后从事其他行为而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也可以解释为饮酒过度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官表示,显然该条款解释为“饮酒过度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时”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坠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死亡,并非饮酒过度,虽然孙某死亡前饮酒了,但并不能证明孙某的意外高空坠落与饮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还贷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据了解,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是一种保证保险。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将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最后,银行凭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贷保险等给予贷款。目前主流的房贷险保险责任包括房屋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法官庭后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李 雯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