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家住流村的李某夫妇一脸愁苦地来到流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原来李某夫妇家中有两个儿子,三年前他们写过一份遗嘱,内容是百年之后老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协议上有两个儿子、一个代书人和一个见证人的签名,但老夫妇因为不识字没有签名也没有捺指印。现在两个老人改变主意了,想把房子留给经济状况最差对他们最孝敬的大儿子。小儿子知道这件事情之后说遗嘱已经写好,不得再更改,因此老夫妇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写好的遗嘱难道真的不能更改了吗?
法律分析
李某夫妇咨询的问题实际是代书遗嘱效力问题。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三方签字,像李某夫妇如此不识字的情况,可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
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因此,根据李某夫妇叙述,二人既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也并未在上捺指印,故在二人百年之后,这份遗嘱也不会生效。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即便老夫妇之前写的遗嘱有效,也有权利对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或者变更。
(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