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婚却拒不返还彩礼
一女子被拘传至法院
女子 王某 与未婚夫 主动 解除婚约后, 拒不退回 男方 44000 元彩礼 。在法院判定还款义务后,王某不仅 不返还, 而且嫁人后 玩起 了“ 失踪 ” 。近日, 临沂市兰山区 人民法院 依法 对 被执行人王 某 采取拘传措施。
据了解,2013年,王某与未婚夫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收取未婚夫家彩礼74000元。后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并表示如数返还全部彩礼。
可是在归还了部分彩礼钱后,王某拒不返还剩余的4万余元。经起诉后,兰山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判决生效后,王某却一直未归还彩礼。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兰山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过,经多次打听询问后,得知被执行人已经嫁人组建家庭,就住在兰山区某村。执行人员瞅准时机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王某堵在家门口的车中,并拘传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官小兰提醒,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即订婚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所谓赠送彩礼。 订婚赠送彩礼虽然不是《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必要手续,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男方家庭对女方的认可与重视,受到道德的约束。所以男女双方在决定订婚时,还应以感情为基础,持谨慎的态度,切不可当儿戏。当然,一旦决定退婚更要依法如约,退还彩礼,好聚好散,才能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