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5月10日,中院召开理性解决执行难专题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董中华通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尤其是“理性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孙家栋发布了理性解决执行难五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案例,并就如何理性认识“执行难”、“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如何走出“执行万能”的惯性思维误区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清林主持。大众日报、临沂电视台、齐鲁网、临沂日报、沂蒙晚报等省市十余家媒体受邀参加。中院执行局、研究室(宣传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大终本案例
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吴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陈某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陈某某石子款2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拖欠相关债务后便下落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吴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吴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8年3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在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保障能力进行慎慎注意,以尽可能避免后期的履行风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键是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案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财产而予终结本次执行,属于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关于夏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夏某某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有鲁Q709Q3大众汽车、鲁QR0C21北京现代汽车两辆,该车均在审理期间予以查封。但执行过程中,均未查到该车辆的下落,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1月20日该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某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在执行中,对于车辆等特殊的动产,在法院对车辆采取封户措施而未实际控制的情况,仍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在审理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封户处理,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致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属于此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奖励额度为五千元,兑现方式为举报人或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包括保全车辆鲁Q709Q3大众汽车、鲁QR0C21北京现代汽车)后取得实际执行效果。悬赏执行期限为长期有效,直到法院案件终结。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张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姚某某分期分批向张某某支付欠款。因被执行人姚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除山东蒙阴农商银行账户被他案冻结外,未查到姚某某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法对姚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过程中,姚某某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但仍无能力履行义务。2017年7月25日,该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姚某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某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姚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会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有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进行充分查询,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藏匿,用足用活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执行进展情况、案件所处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现状,让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案件执行动态,避免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矛盾。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关于程某某等申请执行程某某身体权赔偿纠纷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程某某、梁某某与程某某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程某某赔偿程某某、梁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梁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1月25日该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梁某某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程某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梁某某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本案虽然执行标的不大,但是因被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同胞兄弟,因琐事积怨较深,被执行人拒不调解,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被执行人在农村务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农村的伤害赔偿纠纷案,常常因双方矛盾较大,被执行人均不愿履行,故不易执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关于陈某某等申请执行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陈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景某某支付给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售鱼款75 915元,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30日该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景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景某某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200元,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得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单位和个人即时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相关的悬赏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警示意义】:本案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即属于部门执行联动的具体体现。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悬赏财产线索举报,也可以对被执行人去向行踪进行悬赏举报,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通过全社会的参与,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