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辛女士通过一家房产中介,找到了一处满意的房源,并在中介的努力下,与房主在购房价格上达成一致,并约好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可就在交易当天,却发生了一系列的小插曲,辛女士空欢喜一场。由于中介公司内部员工相互争抢业务,房主坐地起价,最终买房的没买成,卖房的也落了空。
房主谈好价格后临时涨价
詹女士是宁夏佳宜地产的房产经纪人,按照客户辛女士所提出的要求,5月11日,她在枫林湾小区为对方找到了一套116平方米的房源。而辛女士在看房后,也对这套房源所在的小区环境、房子户型等都大为满意,唯独觉得房价高了。
“我看中的这套房子,房主当初的定价是60万元,而我希望房价是58万元。于是当天和詹女士签订房屋居间协议,委托她去和房主协商。按照协议要求,我还交了5000元的诚意金。”辛女士告诉记者,签订协议前,詹女士也明确告诉她,交诚意金后,在购买这套房子上,她享有优先权。
辛女士坦言,虽然自己在协议中标明让詹女士协商的房价是58万元,但由于真心喜欢这套住房,她也做好了高于这个价格购买的心理准备。“签协议时,我压根也没多想,更没有对协议中的一些条条框框多加研究,心想只要价格不要太离谱,肯定能够顺利买到这套房子。”辛女士说。
5月15日上午,詹女士告诉辛女士,房主愿意以58万元的价格与其成交,三方约定于当日下午在宁夏佳宜地产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款。
“就在我到中介公司准备签合同的时候,房主接完一个电话后,就立刻涨价3000元。”房主突如其来的涨价让辛女士有些郁闷,可是经过詹女士的调解,她考虑了不到5分钟便答应了房主的要求。然而这时,房主的电话却接二连三地响起,再等辛女士和詹女士赶到门外寻找房主签购房合同时,却不见了对方的踪影。
公司内部竞争导致交易中断
让辛女士怎么都没想到的是,房主是被詹女士的另一位同事悄悄带去约见其他的客户,而且所谈的购房价格也高于辛女士所出价格。
“另外一方愿意出59万元买房,房主当然愿意将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一方,当时那情形,我感觉就跟拍卖一样。”辛女士告诉记者,房主的做法虽然欠妥,却还能理解,让她觉得匪夷所思的是,为什么同一家中介公司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明明已经与他们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还交了诚意金,而另外一名购房者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辛女士说,按照当初宁夏佳宜地产给自己说的,她觉得与另一位购房者相比,自己应该如公司承诺那般享有优先权,却没想到在她和房主协商事宜完成之前,就有另外的客户介入其中,导致自己与房主的交易告吹。那么所谓的优先权怎么体现?宁夏佳宜地产员工的做法是否合理?这样的竞争方式公司是否有相关规定的约束?带着一系列疑问,辛女士多次寻找宁夏佳宜地产公司讨要说法,却未能如愿。
中介公司:这种情况很正常
对于辛女士提出的疑问,宁夏佳宜地产的相关负责人起初一直回避,直到辛女士和媒体一起上门寻求答案,该公司法人李女士最终出面,退还了辛女士所交付的5000元诚意金。
对于辛女士所述的情况,李女士承认,在签订协议后的,辛女士确实应该拥有优先权,但是她却强调,这个优先权仅限于看房优先,与房主见面协商优先。
“那么我在与房主协商未完成时,你们另外一位员工带着其他客户介入,我的优先权并未完成啊?”当辛女士提出质疑时,李女士却说,辛女士的优先权就是指她先见到了房主,所以已经实现。
“作为一个销售团队,就应该有狼性。我无法对自己员工的竞争方式加以限定。”李女士认为,作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无论是同行之间,还是同事之间,这样的竞争方式都很常见,而且没法去规范,他们公司也没有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我无法告诉你这样的方式合理与否,但为了争取客户,发生这种情况很正常。”李女士说。
律师:注意协议中的小陷阱
据辛女士介绍,从她与宁夏佳宜地产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居间协议内容来看,协议从始至终只是限定了她的法律义务,却并未明确标明她享有的法律权利。同时,作为协议的媒介居间人的宁夏佳宜地产,协议中对他们应负的法律义务却限定模糊。
对于辛女士的遭遇,记者咨询了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中介管理科,工作人员谢小江坦言,对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以及同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这种竞争方式是否合法合规,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可以约束。
不过,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鹏表示,就辛女士的遭遇而言,有些问题并不是没法避免,只要在与房产中介签订协议时注意一些小陷阱。
他认为,辛女士与宁夏佳宜地产之间签订的房屋居间协议有失公平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因为其中只要求了辛女士的法律义务,却没有要求中介公司的法律义务。“建议市民在与房产中介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于另外约定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协议中。比如,宁夏佳宜地产当初承诺辛女士有优先权的约定,就应该将优先权的界定范围,以及具体内容全部标注在协议之内。”
记者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