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空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马某青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还原生产、贮存等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被其非法行为污染的土壤尚未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被告人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9:45 法庭调查
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示证,还原案发后办案人员调取的现场原貌。
10:30 法庭辩论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 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
11:30 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最后指出:“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每个人都对优美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优美的环境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资源,本案被告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侵占、破坏大家共享的公共资源,实属不该,且已构成犯罪,教训深刻。被告人的行为启示我们,只有通过合法经营劳动致富,才受法律保护,而现在被告人不仅自己受到审判,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这样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是让人痛心的。"
12:40 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马某青等14被告均当庭同意就造成污染的土地修复治理等费用进行赔偿。
环环释法
该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省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第一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兰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长”出现在同一法庭上,也是对该案的重视。
污染的不仅仅是土地
更是未来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
给子孙留一个真正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