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3号])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贷款。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二、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三、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
五、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以商品住宅网签时间为准,2017年4月20日零时前签订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4月20日零时后签订的按本细则执行。
六、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