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3条规定等您提反馈建议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4日 阅读 149
鲁南网1月23日讯 (记者 邵明习)为推动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管理工作,近期,临沂市相关部门出台《临沂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试行办法》共有23条,分别从权责划属、经营单位、承租人、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规定,适用于临沂城市规划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市场配置、总量控制、依法规范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决定投放总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社区结合属地实际,负责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点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社区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3日至2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lytcgl@126.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29号,邮编:276000,电话:6372707。
《办法》解读
经营者:每投放80辆车需配备1名运维人员
试行办法》规定,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者(下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服从政府引导和城市发展规划。
对于经营者,《试行办法》作出如下限定:经营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投放地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在运营维护上,需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
为了防范承租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试行办法》要求经营者为承租人购买人身和第三者伤害保险,同时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管理,实施专款专用,接受城市管理、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行办法》要求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3年,时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同时,将经营平台数据接入市智慧停车监管平台,全面提供承租人、车辆、使用频率等静态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车辆将被依法处罚
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规范的同时,《试行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即使用者)也作出限定,包括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等。
《试行办法》规定,承租人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承租人违法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经营者有权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