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供暖不热咋退费?这回有了硬杠杠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阅读 249
        随着供暖面积和热用户的增多,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突出,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同时,2014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对许多供热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设区的市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于老旧小区供暖设备管理、小区入住率、停暖、室温不达标退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不论是供热企业或是市民遇到供暖的相关问题,都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解决。在此,记者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过半数业主同意,老旧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可移交热企
        老旧小区由于供暖设备使用时间长老化严重,加上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缺少管理人员,设备管理维修等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供暖期室温不达标、跑冒滴漏等情况时有发生,却迟迟难以解决,如果供暖设施移交给热企,老旧小区供暖问题可及时解决。
        《条例》对施行前现有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向供热企业移交的方法进行了明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申请用热户数5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新小区入住后,第一年能不能供暖是住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每年由于新小区入住率低交费供暖的人少而无法供暖也引起很多住户的不满,为此,《条例》明确了供暖用热户数数量,达到规定标准即可供暖。
        供热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比率,从保障民生和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能源节约、供热成本、供热质量等因素,《条例》明确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同时规定,各县、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供暖不热退费标准:低于14℃退还日热费的100%
        供暖季时,暖气不热、室温不达标,让很多市民觉得供热费交得冤,想要退费,但如何确定室温不达标、如何退费等问题没有明确依据,现在,《条例》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和退费,《条例》明确了检测方法:“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明确了退费标准:16℃至18℃退还日热费的20%,14℃至16℃退还日热费的50%,低于14℃退还日热费的100%。同时规定,上述退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6月30日前办理。
供暖起止日期: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
        最近几年,城区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热企也会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地延长供暖时间,《条例》再次确定供暖时间并延续“看天供暖”的原则。
        关于每年采暖期的起止日期,《条例》明确:“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采暖期起止日期由其自行规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计量收费数额设上限,不得超过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对于用热户普遍关注的用热计量收费的数额上限问题,《条例》规定“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困难家庭用热享优惠价格,由财政部门对热企进行补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
盗窃热能,盗窃、损毁供热设施,属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方式盗窃热能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和“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为保障用热户的知情权,《条例》明确了供热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建立政策性补贴资金,用于企业成本、经营设施改造等
        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扶持供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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