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广告主应当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以上内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是否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及媒体类别一致,对内容、媒体类别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五、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2.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对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有效率等做出保证性承诺。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行业协会、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七、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不得以“推荐官”“体验官”等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八、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
九、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严厉查处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广告问题。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