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庭前抢走对方证据 最终被法院罚款千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阅读 280
法庭是神圣的,然而一当事人邢某某竟然在开庭前抢走对方当事人准备提交的证据。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邢某某的上述行为罚款一千元。
邢某某系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其案件在兰山法院开庭审理,因其不愿意离婚,情绪十分激动,庭审尚未开始,就将对方当事人准备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关键证据原件强行抢走并离开,使得庭审无法如期进行。
二十分钟后邢某某又自行返回,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训诫,要求其立即交还证据,但邢某某拒不配合,称原件已经被扔了。此时,法官及时通知法警赶到现场,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邢某某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好打电话让朋友将证据原件送还。
之后邢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诚恳道歉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鉴于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兰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