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难责众”,根本在于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权威的网络治理法
文/本刊记者 韩丹东
“按键伤人”的网暴行为必须严惩。(图 / VCG)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一言不合就“按键伤人”,有的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令被害人“社会性死亡”;有的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
然而,这些网暴者在“爆破”他人后,“法难责众”成为他们的“保护伞”,使大部分网暴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不仅如此,本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网暴还源于有预谋的水军团队,团队提前策划好网暴内容与形式,集体出动攻击他人。不仅如此,网络暴力背后还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一些人靠着网络暴力获利,为了一己私欲去网络上攻击无辜受害者。
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究竟是什么,又该怎样治理?
无端遭受网暴有苦难言
“重开吧老爷子”
“吃完去重开吧”
……
近日,“重开”两字频繁出现在短视频平台,不少中老年博主的视频评论区涌入大量评论,但言语中充斥着强烈的攻击性。
“重开”二字源于游戏文化,是带有戏谑意味的婉转版“去死赶紧投胎”。作为流行的网络用语,常常带有一定攻击性,不少人喜欢拿“重开”来自我调侃,不过一旦用到别人身上,调侃就变成了攻击。
而如今,“重开”一词却被用在中老年人的视频下。这些视频内容有的是分享日常,有的是表演才艺。然而,热评却都是齐刷刷的“建议重开”。
一些上了年纪的博主不理解这两个字的含义,但久而久之也忍不住追问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得知具体含义后,都表示相当惊诧和不解。
记者在一个名为“美食精神奶奶”视频的评论区里看到,有许多评论都带有“重开”两字:“一开始看着挺可怜的,现在该重开了”“重开吧,最后一顿吃点好的”……一条有关“重开”的评论点赞量高达866。
作者“农村妮”了解含义后十分不解:“你们为啥这么说我呢?我只是发个跳舞视频,让大家刷到开心开心,我错了吗?以后不发了!”
家住四川成都的李梅(化名)平时低调内向,任职办公室职员的她,在一次无意的社交平台分享后,却被卷入网络暴力的漩涡当中。
去年3月,李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组在公园散步时拍摄的照片,其中一张无意中拍到了一位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
本是普通的场景,评论区却传出不和谐的声音:“你是在用环卫工人的辛苦,衬托你自己生活的幸福吗?”“你这样很不尊重劳动者!”
李梅十分不解,一开始她在每条指责自己的评论下方回复解释,但奈何负面评论越来越多,她渐渐招架不住了。不仅如此,还有网友根据图片背景,找到了拍摄地点。还有人从李梅的其他图片中,“人肉”到她的个人信息并曝光出来。
一时间,李梅的生活饱受网络暴力侵扰,她的手机每天都会收到几条指责她的信息,她的生活被恶意揣测和造谣。面对突如其来的攻击,李梅感到无助和恐惧。
“那段时间,我的生活陷入了黑暗,不敢出门,不敢看手机,甚至手机声音响起我都会害怕。”李梅说。
之后的日子里,李梅在家人和朋友的帮助下,逐渐走出了阴影,她学会了直面网络暴力,不再被负面言论所影响。“一口气清空那些负面信息的瞬间,很过瘾!”李梅说。
今年2月,山东公布了10起“网暴”典型案例。其中“田某、王某等人编造‘某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聚众淫乱’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赫然在列。
今年1月,烟台网民田某、王某为博取眼球、获取利益,编造传播“某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聚众淫乱”虚假信息,网传过程中,刘某、路某进行恶意揣测、对号入座,有意网暴他人,对被害人及单位造成极大影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烟台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某、王某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网络暴力问题,在今年“两高”工作报告中给出掷地有声的回应。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坚决惩治网络暴力‘按键伤人’,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
网暴背后水军作祟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暴力不只是“群情激愤”,也可能早有预谋。网络暴力的背后,和网络水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操控舆论,制造网络暴力,对无辜者进行无休止的攻击和诽谤。
去年11月,江西萍乡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以开设传媒公司为掩饰,实际从事刷量控评、接单转包、刷单等全链条“网络水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雇用大量网络水军,对特定目标进行恶意评论、刷单等行为,以达到操控舆论、诋毁他人声誉的目的。该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这一案件的破获,再次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水军操控网络的关注。
无独有偶,江苏公安机关也成功侦破了一起雇用网络水军网暴他人的案件。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章某为达到长期控制受害人的目的,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并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用网络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导致受害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章某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网络水军操控网络暴力的后果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他们利用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和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目标进行无休止的攻击和诽谤,导致受害者名誉受损、精神崩溃,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回想起被网暴的经历,河北沧州的李先生至今仍心有余悸:“对方肯定是有预谋地网暴我。”
去年10月,李先生看完一场电竞游戏比赛,由于他喜欢的队伍取得胜利,便登录某社交平台,写了一篇“获胜感言”,并添加了队伍标签。
没想到几个小时后,李先生还没享受完胜利的喜悦,帖子评论区就涌入大量用户评论,无一例外,都是带有攻击性质的评论:“就赢一次有什么好炫耀的呀”“你主队难得赢一次,过年了”。
然而,李先生越往下翻,发现评论攻击性越来越强。“你应该和你主队一样没几天了,吃点好的”“博主现实生活一定很可怜吧,只能在网络上找存在感”。
不仅如此,李先生个人账号也频频收到私信,从一开始对他喜欢队伍的攻击,逐渐升级为人身攻击,甚至有用户出言侮辱李先生的家人。
起初,李先生以为对方是落败队伍的粉丝,也没多计较,但事态越发不可控之后,他点开几名用户的主页查看,发现这些用户都是注册没多久的小号,没有发过帖,更别说关注电竞比赛了。
后续李先生在对方战队的粉丝群看到,有粉丝公开表示:“主队输了,气势不能输,我已经雇了水军,直接‘爆破’其他队伍。”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同时,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意见》中提到,对5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净化网络任重道远
网络暴力是怎样形成的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说,首先,网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良莠不齐,青少年占比大。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19.3%的网民仅具备小学及以下学历,具备初中、高中和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群体分别占40.3%与20.6%,大学专科学历者占10.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网民仅有9.3%。根据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10岁以下网民和10岁至19岁网民占比分别为3.8%和13.9%,青少年网民数量近两亿,在网民中占据较大比例。在面对社会热点信息时,不够成熟的网民群体缺乏对网络信息的真假辨别意识和辩证思考能力,可能会基于朴素的价值观作出简单的对错判断,其发言往往会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点,极易演变成大规模的群体攻击言论。
姚金菊还说,虚拟网络世界存在着“流量为王”的不良风气,一些互联网自媒体账号为了博人眼球,获取更多的流量来变现,会故意引导制造冲突,对热点事件发表一些煽动性的评论,利用其粉丝群体转发点赞,扩大其影响范围,从而获利。此外,一些自媒体账号还会与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网络黑灰产业相联合,在短时间内聚集起大量呼应者,有组织、有目的地发表攻击性言论,形成规模庞大的网络暴力,甚至将其扩散到多个网络平台。
姚金菊还提到,平台治理能力落后,且部分平台可能缺乏道德自律性。平台应当承担审核网民言论的职责,但互联网飞速发展下,网民数量激增,社交媒体以极快的速度更新,平台没有足够的资源对言论进行审核,容易导致审核中产生疏漏,难以及时制止网络暴力的发生。而且平台有时缺乏道德自律性,可能会纵容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以求提升平台的流量与用户活跃度。
最后,姚金菊认为,网络暴力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网民发表网络暴力言论的违法成本低。就对网络暴力的认定而言,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网络暴力”的内涵,暴力言论及非暴力言论的边界不明晰,导致认定上存在困难。就对责任主体的规制而言,现阶段立法主要集中于惩治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以及疏于治理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对转发或评论的网络暴力参与者缺乏有力规制。就法律框架而言,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法律,这就增加了网络暴力受害者依法维权的难度。
为何网络中网民戾气明显重于现实生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解释说,由于互联网具有强隐蔽性、匿名性与多样性,导致在当前“流量为王”的时代,人们普遍通过网络来表现自我、展示自我。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遵守着现代社会的道德、法律规则,但在网络世界中,传统社会的规则秩序难以适用。由于最终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致使网络暴力一旦出现,就会形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与法律后果,受害者往往难以很好地依法主张举证,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面临着网络世界“无法可依”的情况。
章友德还说,一些网民会刻意地利用网络平台监管空白,来达成自己在现实社会中无法达成的一些目的,发泄自己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也变相鼓励、纵容网民继续施暴。
姚金菊解释说,首先,网络空间具有其特有的虚拟性及匿名性。网民隐藏在虚拟ID面具下,使用匿名账户发表言论,他人难以得知其真实身份,发言者也就很难受到其负面言论带来的消极影响。这无形中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互联网发言时较现实生活中更为冲动,缺乏审慎态度,具备更强的随意性与攻击性。在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时,网民可能为了发泄现实生活中的压力以及满足虚荣心理而发表不理智言论,戾气满满。
第二, 互联网容易充斥大量夸张化、误导性信息,无良营销号可能为博取流量而断章取义、捏造虚假信息,导致网民因信息来源片面而产生错误认知,进而滋生网络戾气。
第三,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与即时性决定网民足不出户便可产生联结,网民更易形成群体,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在群体中,个体受到群体情绪的感染,倾向于迎合群体的立场,对多数人一味盲从,失去自我的判断与选择,进而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倾向。
针对“法难责众”这一说法,章友德分析说,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难责众”,根本在于,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权威的网络治理法,现行的指导意见和分散在各部门法中的法条,难以形成体系,治理网络暴力,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
章友德建议,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建议主动承担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将网暴受害者的自诉转为公诉。其次,严格执行法律,网信办、网络平台乃至社会各界,唤醒多元主体,形成多元依法治理,形成多元社会治理格局,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让每一个违法主体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进一步加大“以案说法”的传播力度,司法机关要积极发布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儆效尤。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不能只停留在平台层面,要采用刑事处罚,形成威慑,让网暴者知晓法律的高压线不能触碰。
姚金菊建议,如涉及水军、灰产当然应加大打击力度。具体而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高频次、较集中地转发评论固定微博条文,对有水军高度可能性的账号进行监控,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必要时进行禁言、封号处理。对于其背后的灰色产业,应顺藤摸瓜,重点挖掘,对于组织化、产业化、规模化煽动网络暴力的主体,对其经营者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打击之余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有针对网民的普法,提高其网络素养和法治素养,避免成为“帮凶”“助手”,提高其甄别能力;要有针对水军、灰产的普法,明确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禁言、封号处理的同时探索深化信用评价体系,对长期或者反复在互联网上开展相应“网络暴力言论”行为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格禁止。
章友德指出,关于网暴背后是水军和灰产的问题,源头治理要从水军抓起。加强对网络水军的专项治理,由网信办作为职能部门牵头治理,相关平台、网民个人,包括水军中间的法人,都要囊括进治理主体中。
章友德还提到两个问题,一是综合治理网络暴力和网络水军只是从网上一味地加大打击的力度,不是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这些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就业难、就医难等问题。
如何切实惩治网络暴力,源头治理和网暴参与者分别适用怎样的惩处措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姚金菊说,惩治网络暴力要从预防做起,对网民、网络平台、施暴者等不同主体建立起从预防、监管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体系。对此,应当依据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了解有关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此外也可以参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姚金菊列举了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网民,首先应通过网络文明知识宣传等活动提高民众的网络素养,培育网民的自律性,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言论;同时,推动网络暴力相关的普法宣传,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从而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对于网络平台,应敦促其落实“后台强制、前台自愿”的有限实名制,尤其对网络大V的实名信息加强采集,便于执法部门对网络暴力发起者、参与者迅速锁定,更好地追责。平台应当完善事前防控机制,制定突发网络暴力事件应急方案,保证投诉举报的渠道通畅,提高相关部门的处理效率,使网络暴力受害者和群众的诉求能够得到迅速解决,使网络暴力的事态得到遏制。平台还应采取“一键防护”、评论防火墙等技术措施,抓取高频关键词,及时屏蔽或删除网络暴力信息。
在法律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若造成严重后果,具备相应情节,可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具体的追责对象划分上,应对不同主体进行厘清,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对于源头和参与者,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惩处措施。作为直接参与主体,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发起者毫无疑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可以根据《意见》中给出的标准提起相应罪名的公诉。而在网络暴力犯罪中,相当多的参与者仅为普通网民,并不具备极强的主观恶性,若对所有参与者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因此,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并不严重的普通参与者应采取行政制裁,还可从民事层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4月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