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缺失 婚介市场怎一个乱字了得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阅读 479

 原标题:婚介市场怎一个乱字了得

  收费没有统一标准、行业标准落地无声、政府部门监管空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这些都造成征婚者屡屡上当受骗,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剩男剩女找对象这个“个人问题”,眼下已不是个人的问题。除了爹妈着急,全社会也为之操心。

  前不久,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贺军科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大龄未婚是中国青年迫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共青团将帮助大龄未婚青年找合适伴侣。

  据统计,我国当下尚未走进婚姻殿堂的适婚青年至少有一亿多人。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30岁及以上女性人口中,有2.47%的人口未婚;而10年前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中,仅0.92%的女性人口未婚。

  “支持开展健康的青年交友交流活动,重点做好大龄未婚青年等群体的婚姻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青年婚恋交友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和适合青年特点的便利条件。”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特别对“青年婚恋”提出了明确措施。

  不过,这一发展规划也特别提到,要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婚介行为。

  目前,随着大龄单身青年增多,依靠婚介服务机构寻觅到合适人选,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尤其是近些年婚介行业借力互联网,更是焕出活力。

  而与之相伴的,是婚介市场的混乱问题:收费没有统一标准、行业标准落地无声、政府部门监管空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这些都造成征婚者屡屡上当受骗,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婚介从政府介入到脱离

  我国最早的婚介所,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插队的知青回到城里,他们的年龄在30岁上下,还未找到结婚对象。那时候,“搞对象”是使用频率特别高的词,而解决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几乎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时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以及街道和居委会都被调动起来,各种类型的“联谊会”“婚姻介绍所”也由此应运而生。

  1982年11月,国内第一家婚介所——广青婚介成立。当时婚介所还属于政府介入的行为,而随着社会逐步发展,婚姻介绍也逐渐脱离政府。公益性的婚介所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私人开办的婚介公司。

  2002年,我国取消了民政部门关于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这一行业全面放开后,婚介机构猛增。由于进入婚介市场基本没有门槛,鱼龙混杂。虚假广告、乱收费、用婚托等“黑婚介”开始出现,让不少单身人士伤心又伤财。

  《法制日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业内人士苏晓,多年前她在北京公主坟附近开过一家婚介公司。据她讲,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效益一直都不错,问道“有什么秘诀”,她也直言不讳——忽悠!

  苏晓说,大多数婚介公司的业务员一般都不找年轻的,大多是四五十岁左右的中年女性。这些“红娘”一般不以真名从事业务,都是以唠家常的方式拉近与征婚者的距离,并以时不时打个电话等各种方式嘘寒问暖,关心的语气让前来征婚的人倍感亲切和温暖。此外,大多数婚介公司收费一开始往往都不高,先是只让征婚者交纳千八百块钱的服务费,视情况再一点点儿地加各种套餐。

  “有的公司还会找点儿婚托,骗一个算一个。”苏晓坦言。

  苏晓说,征婚者在被轮番洗脑后,会逐渐放松警惕,红娘说什么就信什么。而且,时间一长,碍于情面,很多征婚者即便发觉不对劲儿,也不好意思为自己维权,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正所谓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于是在婚介市场,从业者和征婚者换了一拨又一拨,但这些套路化的经营方式,却在很多婚介公司广泛使用着。

  实名制并非灵丹妙药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并受美国婚恋网站影响,国内婚恋网站从2005年起遍地开花。

  为了让择偶者能擦亮眼睛,维护客户利益,保护隐私,维护正常的婚介市场秩序,国家网信办明确要求婚恋网站实行实名制,即便受限于婚姻信息无联网、身份信息不公开等客观原因,也要求婚恋网站务必做到手机号认证。

  百合网市场副总裁转伊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2年,他们开始推行实名制,实名认证也受到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从投诉数据来看,对不良和欺诈行为的投诉量下降了70%。

  但转伊容同时指出,实名制并不是灵丹妙药。“虽然在建设诚信互联网环境方面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实名制并不能完全杜绝欺诈行为,只是可以显著增加欺诈的难度。有用户认为实名制了,就应该不存在任何骗子,如果再出现任何骗子就说明实名制是无意义的,这是不对的。”

  作为业内人士,在转伊容看来,婚介行业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婚姻诚信无法认证。

  他进一步解释说,我国的婚姻信息不对外开放,企业和个人都无法查询会员婚姻状态,婚恋企业只能依照用户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但不能完全保证用户提供的信息和证件的真实性。另外,全国婚姻信息并不联网,不能做到有效及时的更新与变更。所以才出现了“你已经结婚,但户口本的婚姻状态显示的是未婚;法院已判决离婚,但民政部门依然显示已婚”的问题,给婚恋网站的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针对婚姻信息无法联网查询、身份证照片库不全面、手机号不能实现实名登记等问题,转伊容透露说,他们正积极联系北京市人大代表,希望能够通过议案的方式推动国家网络实名信息的进程。

  婚介行业法律法规缺失

  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婚介行业法律法规缺失是现阶段婚介市场混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据我所知,目前没有明确的婚介行业法律条文。”转伊容举例说,目前他们的线下服务与会员签订的合同,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完整的定义定位,这种婚介合同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托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大部分还是以概况性的服务合同为主,没有具体的婚介行业性质的法律条文所依。

  “在没有行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给会员提供的服务只能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去实施。所以在婚介行业法律法规上,我们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整个婚介行业规范。”转伊容说。

  缺乏法律的同时,婚介市场的行业标准也一直处境尴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部分不良婚介和非法婚介充斥市场,2009年12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台的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正式实施。

  《婚姻介绍服务》共涵盖8大类内容,从服务范围、服务原则、资源管理、服务过程、服务改进等方面,为婚姻介绍服务提出明确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红娘”需持证上岗、征婚者要实名登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还明确,婚介机构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对整个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也进行了规范。

  但在实践中,由于标准在范围和内容上规定得并不详细,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细则,其落地后,收效甚微。

  对于很多征婚者来说,面对婚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自己并没有多少主动权。而不少婚介公司依旧采取会员制,虽然签订的合同为期一年,但在合同到期之前,会以各种借口、理由,哄骗征婚者继续不断交纳更多会员费,合同内容也一再变更。

  婚介收费应设上限

  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行业标准落地无力,与此同时,缺少监管也是婚介市场的一大问题。

  “对婚介行业应该加强监管,民政部门首先应当担负其应有的责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认为,婚介市场收费没有统一标准,行业混乱,缺乏法律规定,造成征婚者屡屡上当受骗又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刘辉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律所就曾经办理过类似的案子。一位留美回来的大龄女青年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18万元服务合同,但合同履行了大半年之后,女方发现所接触的人都与合同承诺的不符,在要求退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退款一半。之后,被告婚介公司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这种官司打起来很费劲儿,解决类似问题首先需要多部门联合,加强行业监管。其次,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统一的婚介行业收费标准,约定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对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当予以明确,尤其是对收费上限应当予以适当规定。”刘辉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首先,作为政府来说,恐怕要考虑一下监管的问题以及对于过分超出消费者承受能力的中介费用是否要进行干预。其次,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对于婚介机构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涉嫌违规就要进行处罚。此外,消费者也要进行自我反思。

  尹飞同时强调,鉴于现在大龄剩男剩女越来越多,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帮助这些人解决婚姻问题。

  谈到如何规范婚介市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一方面,个人信息安全方面需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必须要监管网站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方网站不能未经用户允许,就将用户的相关信息通过商业合作模式转交给他人。即便是通过了用户的这种概括性授权,也不能单独从网民协议的方面进行授权。”

  另一方面,在虚假宣传方面,违反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和监管。

  此外,朱巍还特别提到,在婚介所等中介机构资质问题上,需要有一个入门门槛,具体条件应由有关部门具体列明。(应被采访者要求,苏晓为化名)(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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