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星巴克”5人被判刑 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8日 阅读 324
  贸易公司负责人从香港购进假冒“星巴克”,通过伪造授权文书致使近2万件假咖啡销至全国18个省份。近日,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列入最高检发布的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
 
  从香港购买假货 伪造授权文书
 
  近2万件假咖啡销至杭州无锡等地
 
  据最高检案情通报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百益)负责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与同伙以近1/5市场价这一明显偏低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销售给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双善),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接着,为方便销售假咖啡,邓秋城与双善实际控制人陈新文在明知百益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相关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陈新文和双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共4人以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买假咖啡后,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还在百益和双善的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咖啡共8500余件,价值185万余元。
 
  假咖啡无毒 制假证据不足
 
  被告人售假行为被公诉
 
  咖啡是假的,但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影响案件定性。
 
  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照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等的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多批次咖啡分别抽样鉴定。经鉴定,涉案咖啡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
 
  除了邓秋城销售假冒咖啡的行为被认定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外,公安机关还根据查获的假冒咖啡的制作和灌装工具,认为邓秋城还实施了生产、制造假冒咖啡的行为,认定其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涉嫌两罪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场仅有咖啡制作和罐装工具,无其他证据,且同案犯未到案,证明邓秋城实施制造假冒咖啡行为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只能证实邓秋城将涉案假冒咖啡销售给犯罪单位双善,故改变邓秋城行为的定性,只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罪。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被告所在公司百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审查,随后提请公诉。最终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双善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其中双善两名员工适用缓刑,并对邓秋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检察建议江苏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全国检察机关5年共批捕28000余人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对双善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消保委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无锡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万余件6.5万余人,提起公诉2.3万余件4.5万余人。检察机关在发挥知识产权刑事追诉职能的同时,也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495件,行政监督案件205件。
 
  孙谦表示,2016年至2020年,最高检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起,其中直接参与“快播”案、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假冒名家字画系列案件等重点案件的研究、会商及办理工作,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共82件。
 
  近日,最高检通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情况,并发布了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围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突出的疑难复杂问题,强化对下指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氛围。
 
  据了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精准指控,持续做优做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将检察监督职能从刑事向民事、行政延伸,从实体监督向程序监督拓展,积极推动开展深层次全方位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的综合性保护机制,切实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孟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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