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生
近日,市民严女士在合肥市市府广场附近一家银行ATM机存钱时,卡内6900元被人“偷”走。其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民警以钱款属遗失为由,并未立案侦查。7月5日,辖区逍遥津派出所民警表示:“严女士当时的钱处于遗失状态……不构成案件。”(7月6日《新安晚报》)
严女士认为自己的钱是被人“偷”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法顺也称,“取钱女子是趁人不备的情况下,偷偷将ATM机里他人钱款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涉嫌违法犯罪”。但其实不然。
还原一下当时场景:严女士在ATM机存钱未完毕就转身去柜台换一张百元纸币,随后发现ATM机里之前自己放入的6900元钱被“后来人”取走了。在严女士离场去换钱时,这6900元已经脱离了她的控制。所以,取走她这6900元的人,并不涉嫌盗窃罪;但若取走这笔钱的人拒不归还,则涉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6900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警方不予立案侦查的真正原因也就在这里。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需严女士自己到人民法院对取走她钱的人提起刑事自诉,不是刑事公诉案件,不属警方管辖。
问题也随之而来。像银行这类金融机构需要为客户保密,哪怕通过监控等方式查到取走严女士6900元钱的人姓甚名谁、家住哪里,通常也不便把这类客户隐私信息直接提供给严女士,但是,他们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而严女士若是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连诉讼对象姓甚名谁、家住哪里都说不出,又如何提起刑事自诉呢?这似乎陷入了一个两难悖论之中。当然,警方通过侦查手段,如查阅银行及道路监控等方式,锁定取走其6900元钱的人是谁并非难事,但是确实此案又不归警方直接管辖。
难道此题就无解了吗?非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所以,无论是事发银行还是辖区派出所,都有义务对严女士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通过初步侦查固定证据,再连案一并移交人民法院,以配合严女士启动刑事自诉程序。只有这样,作为窗口单位的银行才算恪尽职守尽好了服务客户的义务;派出所也算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到了服务民众的责任。
若都以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不把客户或市民的财产损失当回事,那就未免有慵懒塞责不作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