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人社部统计,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795万人的历史新高,同时还将有40万-50万名留学生回国就业创业,就业总体形势为近年来最严峻。尽管法律对试用期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这几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经验等特点,以及自己的强势地位,任意曲解试用期,甚至恶意利用试用期条款欺诈、剥削劳动者。因此,初入职的大学毕业生应当及时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
试用期限不能任意设定
【案例】2016年7月9日,郑瑾刚离开大学校园就被一家公司相中,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61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3260元。考虑到就业不容易,郑瑾只好在合同上签字。
事后,郑瑾觉得自己在试用期内的付出和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曾向公司要求增加。而公司说,双方已自愿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达成协议,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郑瑾有权要求增加后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郑瑾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试用期自然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约定的试用期长达5个月,因此该约定是违法且无效的。
本案中,郑瑾的试用期只能按2个月确定,对多出的3个月应按3260元/月支付工资。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剥削期”
【案例】2016年7月6日,酒店管理专业的郑舒萍没费什么周折,就被一家五星级酒店录用。双方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只是约定免费试用4个月,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月工资2400元,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
4个月试用期满后,酒店以郑舒萍曾被顾客投诉、给酒店造成影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辞退。由于一分工钱都没拿到,郑舒萍很气愤,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酒店向郑舒萍支付9600元的劳动报酬。
【点评】该酒店的违法之处很多,如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无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包吃包住”式的免费食宿,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必须支付最低工资,而无权白白用工。
本案中,由于酒店与郑舒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因此,4个月的试用期应当为劳动合同期限,酒店应当向郑舒萍支付3个月工资计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