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只有凭二级(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一级(街道)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这是不妥的,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还鼓励参保人员到一级医院就诊。对于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都应批准。但是对于女员工请产前假和哺乳假,必须凭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
一些企业为了从严管理劳动者的病假,要求劳动者在提交病假单后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疾病复检,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但是员工请病假,只要手续完备,公司没有理由强行要求复查。道理很简单:鉴别病假证明,只有真假之分,而无长短之别。比如说一位员工发高烧,员工自己就医的医院开出3天病假,后单位指定医院只开出2天病假,由于每个医生对于病情的判断有所差异很正常,你能说前面的医生就一定开错了吗?
当然公司可以从关心员工的角度出发,建议员工“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并且提供车辆和专人陪同,并报销所需医疗费用,这样员工或许可以接受。但非要指定复查,并对拒绝的员工按旷工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般而言,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先调查取证,贸然强令是不尊重员工和医疗机构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还需注意:尽管一般来说,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公司就必须准假,但公司毕竟还有审核的权利。所以原则上本市员工请病假,必须凭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也应当批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规定:“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该《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另外,原则上员工应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个案酌情处理,关键是看具体病情和员工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