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公证日渐走入百姓生活业内人士热议 虚拟财产保护“中国规则”应如何打造?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阅读 375

近日,一篇名为《为见证爱情情侣婚前公证淘宝账号遭拒》的报道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婚前想公证淘宝账号”甚至成为微博热搜话题。

  记者采访证实,报道中涉及的小袁并没有和女友一起前往江苏省南京公证处办理公证,而是和一名男性友人一起前往咨询是否能公证一下与女友共同使用的淘宝账号,以便在婚礼上展示一下公证书,作为两人感情的见证。当公证人员询问是否实名认证等细节问题时,小袁没有继续正面回答,也未向公证人员继续咨询,而是自行离开了公证处。

  一石激起千层浪。虽然这个多少带有娱乐八卦性质的新闻故事背后有很多隐情,但引起了公证业内人士的关注。

  6月23日,司法部律公司召集江苏省及南京市公证管理部门,南京、上海、杭州、厦门公证机构资深公证员和网络专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法律专家,就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涉及诸多前沿问题,为探索和推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梳理出了较为清晰的思想脉络。而通过撬动“公证服务创新”这个杠杆,推动网络参与者各方既保持创新发展活力又守规守法,进而打造互联网发展中的“中国规则”,也颇受各方高度期待。

  新领域新品种公证服务凸显

  实际上,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尤其是手机移动终端成为群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南京市公证处早在2015年5月就成功办理过一起继承淘宝店铺的公证业务。虽然类似公证业务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但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一个信息——伴随着公证日渐走入百姓生活,其在预防纠纷、保护创新、保障权利中的功能作用得到了社会更多关注。

  据了解,在2015年5月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淘宝店铺公证业务中,针对被继承人韩某父母生前以韩某父亲名义实名认证的一间淘宝店铺,南京公证处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韩某两个哥哥、一个姐姐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为韩某一人继承淘宝店铺制作了《公证书》。

  “虽然目前淘宝网店、网络货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价值及可让与性的虚拟财产保护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如何有效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的交易、转移及继承行为,无疑是法律服务紧贴百姓需求,探索和创新公证服务形式的重要趋势。”南京公证处综合业务部部长柏建中介绍,因为在办理中涉及诸多新问题,南京公证处两名副主任带领3名公证员,专程前往杭州淘宝总部与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进行沟通研讨,对淘宝店铺相关转让事宜商讨制定规则。

  据了解,公证业务介入虚拟世界的案例在不断出现。截至2017年6月,南京公证处为40家公司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服务,成功实现了微信公众号的合法有序转让。

  2015年上映的影片《捉妖记》风靡一时,片中可爱的“胡巴”形象却遭遇了大量侵权。电影上映第二天,电商平台就出现了侵权产品。权利人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前后共办理了400多件,目前有些案件已经法院判决。

  “钱塘公证处所在的杭州是电子商务之都,钱塘公证处与阿里巴巴一直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每年为阿里巴巴及旗下公司办理大量公证事项。‘双十一’是电商的大节日,公证人员每年都会对此期间的一些促销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公证。”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介绍说,目前阿里系业务板块较多,包括电子商务服务、蚂蚁金融服务、菜鸟物流服务、大数据云计算服务等,这些业务都给公证介入电子数据和交易服务提供了很多新领域,也提出了新课题。

  虚拟财产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和争论,对公证来说是一个前沿问题,也是讨论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重要前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助理张云伟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学界存在着传统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商品说、无形财产说等学术观点。虚拟财产交易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归属关系错综复杂问题,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

  据介绍,盗窃Q币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但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机关目前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此进行规制。

  张云伟分析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毋庸置疑,但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确实还面临很多复杂问题,这也给公证介入这一领域、法院司法裁判,带来了很多挑战。

  “现行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大多规定账号归服务商所有,不能随便予以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与此同时,用户基于自身需要建立了很多虚拟财产交易平台,这就出现了创新和权利边界的诸多问题。”张云伟举例说,根据《淘宝规则》,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文件,可以申请变更。在实践中,有些通过“声明”的方式解决争议,却回避了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微信。微信的《注册协议》明确公众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用户实际上仅有使用权。虽然微信出了一个迁移的规则,但“迁移”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按照协议的规定,其所有权依然在服务商,要办理继承等公证遇到了较大困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例虽然并不多见,但司法实务部门对此已开始进行研究,从法理角度给出了不同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羊震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律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虽然淘宝规定账号不得转让,但个人观点更倾向于赋予个人用户“用益物权人”的性质。基于上述认识,类似淘宝账号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比普通证据拥有更高证明效力,法院在裁判中也往往直接认定公证文书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起到固化作用。”羊震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第一次将虚拟财产正式写入法律。随着公证对司法审判的价值日益凸显,这一领域可能将出现更多新型案例。作为预防性司法的公证与救济性司法的审判,也将在探索中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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