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庞尊利 通讯员 魏芳)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第四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公布第四批103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费县人民检察院基层群众诉求服务标准化被批准为试点项目。据悉,该院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批准承担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基层院。
近年来,该院以标准化建设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将司法办案规范进一步细化、完善,以标准化的形式予以提升固化,实现了基层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其中“群众诉求检察服务”、“蒙山驿站社区矫正服务”两个试点项目,于2016年5月被山东省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为省级标准化试点创建项目,“基层群众诉求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据介绍,自2009年以来,费县人民检察院在控申举报接待室的基础上,投资300余万元建成面积300余平米的群众诉求服务中心,整合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大诉求表达渠道,打造“人、信、网、视”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受理新格局。创新建立了涉检信访“网格化管理模式”,以网格为单位、责任到人、上下联动处理涉检信访矛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架起检民连心桥。
“在群众诉求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室,每周三的上午由县司法局选聘的10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接待员,轮流到检察机关接访。”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接待室设立便民服务台,来访群众可以通过触摸屏进行法律法规的查询、检务公开信息的查看、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的预约、第三方参与监督的人员选定等,最大限度的方便来访群众。
据了解,2016年,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列为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通过进一步争创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能够进一步深化标准化服务成效,扩大标准化经验推广示范范围,带动山东乃至全国检察系统全面推行群众服务标准化工作,同时也为新时期政府如何运用标准开展社会治理提供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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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群众诉求服务中心,办理期限缩短10天
针对检察工作中群众诉求日益增多,涉及内容更加复杂,覆盖范围愈加广泛的实际,为更有效解决群众诉求,保护群众基本法律权益,该院最早在全省检察系统将群众诉求工作从业务工作中单独分离出来,成立群众诉求服务中心。
中心成立后,率先在服务中引入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简化办理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规范管理,一方面将群众来信、来访、求助等工作流程标准化,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平均办理期限缩短了10天,办结率提高了15%;一方面通过构建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将中心的运行机制、服务流程等模式进行固化,形成检察系统群众诉求服务“费县模式”,得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和推广。
该中心及干警先后有20余次受到县委县府、市检察院、市委市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记功表彰。2012年该中心被临沂市总工会授予“临沂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控申举报接待室连续四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2016年6月,该中心通过了“山东标准”试点项目立项。2016年7月,推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文明接待窗口”称号。
自开展标准化建设以来,该院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制定完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方案,有力保障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建设,将“来访须知、受案范围、来访流程、投诉指南、检察人员纪律、文明接待用语”等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并全部予以上墙公布,在强化工作人员标准认识和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开和认知力度,加大社会监督工作力度。
此外,该院检察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检察职业要求,强调规范着装,保持整洁、统一、大方的检察容貌,切实做到接待态度平和、接待用语文明、接待行为规范、处理事情理性,充分展示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