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张凯、吴新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另一首要分子张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1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的刑罚。
社会危害大不宜适用缓刑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经合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出资成立江苏双顺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非法获取的利益按出资比例分成。双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为首要分子,又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2017年5月,被告人张超与其他被告人散伙后,另行组织人员仍以双顺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犯罪活动。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间,上述被告人时分时合,在无锡市梁溪区佳福大厦、财富大厦、无锡市新吴区哥伦布广场等地,利用双顺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质)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行过程中故意编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无锡”“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主动违约触发“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
公诉人庭审中就被告人实施的18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998500元的相关事实逐笔进行了详细指控。法院在判决书中围绕定性、每笔数额的认定和参与人员的认定等焦点逐一进行了评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经合谋出资成立双顺公司,共同出资,平均分配,其他被告人陆续被招募加入后,沿用此前谁出资谁获利的分配模式。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不参与由其他被告人出资业务的催款等具体事务,亦不受其他人指挥。其余被告人则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听从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协作进行房贷业务。其间,采用多种手段软硬兼施进行逼债。
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凯等14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成犯罪组织,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超等9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新圣、吴新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判决中还就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大,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给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
新吴区法院副院长蒋少文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新吴区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级领导小组,设立联络人,召开联席会议4次,对新吴区涉黑涉恶案件线索进行排查摸底,对可能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研判,对已进入程序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呈现愈发严峻的趋势。”蒋少文说,此类犯罪也是当前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成为黑恶势力犯罪中涉及的典型的犯罪形式之一。
据了解,11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法院结合案情,围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打击“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向当地金融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对银行贷款存在审批程序复杂,放款周期长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对于贷款资金的迫切需求,正规贷款渠道所需的流程和周期,使得被害人更容易落入“套路贷”的“套路”中,建议金融机构在监管信贷方面,在合法合规的放贷手续中,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放款周期。
司法建议还针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存在借贷难、融资难问题,建议金融机构加大投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的借款需求和市场,让“套路贷”的不法行为无机可乘。(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