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我院汤头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时,旁听人员王某擅自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法庭干警发现后对其训诫,并要求报告发送消息的微信好友姓名。王某拒不配合,态度恶劣,亦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我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七天、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拘留期限到期后,王某来到法庭出具了具结悔过书,主动承认错误并请求法庭谅解,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