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网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田武飞 焦杰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卢某投诉反映:其丈夫郭某于2010年在某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已丢失,按中介口头告知的还款日每月15日进行还款,但最近发现郭某已出现连续两年的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发现是未按期还款造成的。某银行在逾期的两年内没有进行任何的提醒,投诉人主动询问时也无法找到业务直接联系人。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将投诉转至该商业银行处理。经查,郭某2010年曾在该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2010年至2014年7月一直正常还款,自2014年8月起开始每月均有3-5天的逾期,导致累计17期个人征信逾期纪录。经核实,该笔贷款合同当时已交给客户,合同上列明还款日为每月15日,客户2010年至2014年7月一直正常还款,证明借款人清楚还款日为每月15日。该行认为由于到期还款是借款人法定义务,还贷提醒服务是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并不因提醒失败而免除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的责任,因此无法通过个人征信异议流程修改借款人上述个人征信逾期记录。3月17日,银行再次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同意不通过个人征信异议修改逾期记录,但本着为客户服务原则,若客户有需要,该行会向客户出示其贷款逾期的情况说明,客户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四、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由于到期还款是借款人法定义务,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合同交由借款人保管,且借款人前期均按时还款,应该知道还款日期。还贷提醒服务是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并不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并不因提醒失败而免除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的责任,因此该银行拒绝通过个人征信异议流程修改借款人上述个人征信逾期记录是合理的。但消费者存在近两年的逾期还款记录,商业银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说明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存在漏洞,内控制度仍需完善。
案例启示
金融消费者要充分珍惜自身的征信记录,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切实掌握还款日期,在还款日前合理安排还款账户资金,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积极关注自己的信用情况。牢记自己的还款日,不把不固定的工资发放日等错记成自己的还款日,以免到期还款账户无足额款项可扣,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从而给自身的经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个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操作和管理,关注借款人后续还款情况,及时与逾期客户沟通,避免此类情况继续发生,维护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和机构信贷资产质量。员工离职或岗位变动后,相关工作及时转移,确保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确认确有错误的,银行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