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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广告"要求赔偿已很难?

来源:新华网、人民网 作者:姜雪苑 发布时间:2017-07-05 17:46

案情
 
       2016年3月9日,原告以账户名“ech×××@qq.com”在被告于苏宁易购(××)开设的店铺“酷比通信专营店”购得标题为“ZTE/中兴L530G黑色移动/联通2G直板老年手机大字大声大屏老年人手机移动老人机老年机”的手机10个,订单金额为1680元。当日,被告发货,承运物流公司是申通快递。原告收货后,检查发现该款手机并未带有被告在商铺页面描述的NFC传输功能,遂向被告在线客服提出质疑,然而被告客服否认有此功能。原告向苏宁易购提出仲裁投诉,被告只是回复不支持NFC功能。苏宁易购人工介入后,要求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然而至今,原告并未接到被告任何电话,也未收到任何的其他回复或解释,原告致电被告留在苏宁易购的联系电话,也是无法接通。
 
       综上所述,被告出售宣称带有NFC传输功能的手机,而原告实际收到的该款手机并没有该功能,被告亦已回复承认此事实,但拒绝原告要求的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涉嫌利用虚假宣称并不具有的手机功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误导原告消费并涉嫌对原告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告应予以退一赔三。为此,因与被告协商未果,特起诉致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酷比通信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
 
       原告诉称在被告处购买了“ZTE/中兴L530G黑色移动/联通2G直板老年手机大字大声大屏老年人手机移动老人机老年机”的手机10部,总价1680元,及原告收货发现手机不具有被告在商铺页面描述的NFC功能后,遂向苏宁易购提出仲裁投诉,被告回复手机确不支持NFC功能等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同时,被告在2016年3月10日回复原告投诉意见时,回复“不喜欢的话,可以退货”。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致法院。
 
       另查明,1.涉案手机为非智能机;2.2016年6月15日,原告自行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于2016年3月10日19时18分至2016年3月10日19时23分期间的电脑操作行为进行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6]数检字第341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原告为此花去了鉴定费800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订单信息、机打保修票据(复印件)、“易付宝”实名信息和交易记录、交易快照的定义和交易快照的商品描述、手机实物和说明书、司法鉴定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建议(投诉)详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与被告酷比通信公司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已经为原告提供的订单、建议详情等证据所证实,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张军主张其受被告虚假宣传涉案手机具有NFC功能而购买,导致遭受损失,并以此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见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被告网页页面虚假描述涉案手机支持NFC功能属实,但是否构成欺诈应进一步分析原告是否据此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首先,从购机目的性来看,原告当庭陈述为便利父母等长辈乘坐公交车而需要具备支持NFC功能的手机才购机,但父母均在本地领带服饰工厂务工,且据了解目前嵊州本地也无应用NFC功能的公交车服务,故难以认定原告系因该款手机具有NFC功能而购机;其次,从识辨信息真伪能力角度来看,原告在本院有多宗购物维权案件,其对消费购物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清楚知晓,其拥有远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注意能力。在NFC功能尚无在手机上广泛应用,且涉案手机价格仅为168元又系非智能手机,原告应在下单购买前已然能分清真伪。综上,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系因受被告虚假描述而发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购买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虚假宣传销售涉案手机存有过错,且在原告投诉回复中已承诺“不喜欢的话,可以退货”,故对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涉案手机,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68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用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如下:
        一、杭州酷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军货款1680元;
        二、张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杭州酷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ZTE/中兴L530G黑色移动/联通2G直板老年手机大字大声大屏老年人手机移动老人机老年机”十部;
        三、驳回张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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