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 >

买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这些陷阱咱不往里跳

来源:鲁南网 作者:吴慧 发布时间:2016-12-02 11:00

    虚假让利,虚构原价,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近年来,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纠纷渐多,购房者举报增加,部分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标价不规范,为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兰山区物价局提示商品房销售标价不规范的十种价格行为,提醒市民在买房过程中,谨防价格陷阱。

 
   商品房销售虚假让利
 
    市区街道两旁,拆迁还建的商品房建筑正在施工,围护的广告宣传中,认筹“2万抵5万”、“5万抵7万”等活动随处可见,消费者缴纳的认筹金,在楼盘开盘房价提高后,“2万抵5万”、“5万抵7万”的让利实际变成了忽悠你没商量。房企在“虚假让利”活动中,目的是锁住客户,提前回笼资金,操控房价。
 
    这种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 
 
    如某套商品房标示“原价59.08万元,一口价52.80万元”。10套商品房中6套房源尚未出售,未售的6套房源标示的“原价”高于该楼盘相似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这种情况说明该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例解释意见的通知》“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房由于其特殊性,每一套房源都是不同的商品,不存在法律概念上的“原价”,因此商品房经营者不应当使用“原价”等价格术语标示价格,同时,“原价”高于本楼盘其他相似房源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
 
    张先生举报某楼盘存在价格欺诈,检查后发现该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在售的楼盘,分别有122套、67套、61套已售房源标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该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李女士到多处楼盘去看房,发现有的开发商将商品房价格打印在16k白纸上,放置在售楼服务台玻璃板底下,或将价格表夹在商品房宣传资料里;有的将价格表贴在墙面高处不显眼的位置,让人看不清楚;有的只标示对外公布少量价格优惠的商品房;有的在交易场所看似放置了标价公示牌、价目表,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但公示价格与销售价格根本不一致。
 
   开发商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未一次性公开预售房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经批准预售的房源或者已经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拿出一部分房源进行标示,另一部分房源不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
 
    该开发商的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王先生投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房价外又收取管道天然气建设费2300元。
 
     对该投诉物价部门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开发商对售房相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故意隐瞒不予明码标价,如对天然气初装费、自来水初装费、有线电视及网线接口费、前期物业费等不予明码标价,有的还自立项目收取装修押金等。
 
    该开发商违反了“一价清”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价外收取了未予标明的费用。
 
未按规定标示优惠折扣条件
 
    赵女士最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完合同后才发现别的购房者享受的购房优惠她却没享受到。开发商在销售某楼盘的项目中,对一次性付款可享受的优惠,在价格公示表中不进行标示;对某楼盘可以享受的优惠折扣,不在价格公示牌上标示,有意让购房者多付价款。
 
    该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标示优惠折扣条件。
 
未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
 
    钟先生是有车族,想买绿化好、物业管理好、车位比较多的楼盘,他看了10多处楼盘,发现只有两家公示了车位配置率的楼盘,却未标示容积率、绿化率、基础配套设施等情况;有几处未标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有的未标示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及每一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层高、楼层、户型、价格举报电话;有几处未标示代办费项目自愿原则,未标明前期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等情况。
 
   上述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
 
不按备案的价格标示商品房价格
 
    刘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销售中心标价牌上标示总价72、3万元,李先生一次性付款享受九五折优惠,实际成交价格是686850元,但该套商品房的申报价格为685000元,李先生购房总价高于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
 
    该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本案例标价牌上的报价高于其在物价部门申报的备案价,再谎称给购房者优惠,在虚高的报价上打折扣,使实际成交价略高于备案价,构成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采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有的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震撼低价”、“商业铺面租金高”等模糊语言,还有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超低价”“哄抢价”等字眼,带有很大的欺诈性。
 
    开发商上述的行为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消费者在购房中,如发现开发商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8进行投诉。
0